
近期看到大家對危險化學品的毒性分類一直爭論不息,尤其是對部分有代表性的危險化學品,諸如苯、硫酸等,對這些物質的毒性一直到現在仍然撲朔迷離,各種觀點參差不齊,甚至是官方也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
之所以對毒性分級的爭議很大,是因為背后牽涉到特種設備等級劃分,以及重大危險源的分級。更深層次的背后,是會影響到工程設計的選材和安全設備的配置問題。所以,意義還是比較大的。那么危險化學品毒性分級問題產生的根源在哪里呢?本篇文章就跟大家分享一下危險化學品毒性分級的歷史淵源,以及是如何造成如今的局面的。
80年代初,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春風,我國的化學工業也開始進入了快速發展的階段,隨著國外先進工藝的引進,我國的裝置規模也越來越大,流程工藝也越來越復雜,運行設備的參數也比較苛刻,各種高溫高壓的設備開始遍布各個石油化工企業,但是在快速引進國外技術發展化工產業的同時,并沒有太多的時間來消化吸收,這就造成了技術和安全管理的薄弱,換句話說,管理并沒有跟得上技術前進的腳步。最典型的是80年代初期三個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1979年12月18日吉林市煤氣公司液化氣球罐泄漏爆炸,死亡32人,傷54人。事故直接原因是球罐的焊接質量存在致命缺陷。
1979年3月28日發生在河南南陽柴油機廠的熱交換器爆炸事故,事故造成造成44人死亡,重傷13人。事故的直接原因換熱器的封頭設計錯誤,且焊接存在嚴重缺陷,另外安全閥、壓力表等不知道怎么操作。
1979年9月7日溫州電化廠的液氯鋼瓶爆炸事故,導致10噸液氯泄漏并波及到周邊的居民區,波及范圍達7.35公里,事故共造成59人死亡,779人中毒。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操作嚴重錯誤,工人對液氯的危害性沒有絲毫了解。
不到半年之內,接連發生三起特大事故,可以說自建國以來安全事故史上極為罕見的。面對極為慘痛的教訓,痛定思痛之后,國家勞動總局(1975年組建,內設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在1981年5月4日發布了7號令《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該規范的發布對此后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產生了深遠影響,可以說是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文件。

隨著7號文《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發布,對于危險化學品介質毒性的認定首次浮出水面,在該規程第4條文中,在壓力容器的分類中首次將有毒的危險化學品劃分為有毒介質和劇毒介質,注意,此時還沒有后來的極度危害、高度危害等等。其中該規程中對劇毒和有毒的定義原文如下:
早期規范中對于危險化學品介質毒性的劃分還是比較簡單的,只是按照進入人體量的多少及其造成的危害程度來進行分級的,但是對于進入人體的途徑沒有細分,并且對人體損傷的癥狀也沒有做形象化的描述。可能的原因在于編制過程中,基本上都是化工行業的專家擔任執筆,至于有沒有醫學界的專家參與,由于并沒有找到當年編制該規程的起草過程,所以也無從得知。但是在定義的后面,共列舉了常見的16種危險化學品,至少在工程設計的過程中,遇到此類介質的話,就能直接判定該介質的毒性了。
(1982年,國務院第一次機構改革,將國家勞動總局、國家人事局、國務院科技干部局、國家編制委員會合并組建勞動人事部,其中的勞動保護局成為其下設機構之一。另將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國家能源委員會、國務院財貿小組、國家標準總局等機構合并到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家標準局成為其下設機構之一。)
1985年,由勞動人事部提出,國家標準局負責發布的《GB 5044-1985 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橫空出世,該標準的起草單位是中國預防醫學中心衛生研究所,也就是今天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前身。
該標準的開篇明確提出了適用范圍和基本的定義概念,如下:
“職業性接觸毒物系指工人在生產中接觸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間體、反應副產物和雜質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時可經呼吸道、皮膚或經口進入人體而對健康產生危害的物質。”


并且在該標準中,首次將危險化學品的毒性劃分成Ⅰ級(極度危害)、Ⅱ級(高度危害)、Ⅲ級(中度危害)、 Ⅳ級(輕度危害)。劃分依據如下:
第一,該標準確實是一部具有很強專業性的標準,起草單位也是醫學界的權威機構,中國預防醫學中心衛生研究所。具體的起草人員分別是研究所的兩位重量級專家呂伯欽和傅慰祖。
呂伯欽,研究毒理學出身的專家,曾任衛生部勞動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國毒理學會第一屆理事會副理事長,中華醫學會毒理學分會副主任委員。
傅慰祖,1957年畢業于同濟醫科大學衛生系,曾任上海市預防醫學研究院研究員、全國衛生標準技術委員會委員。中華預防醫學會職業流行病學學組副組長、《中華勞動衛生職業病雜志》編委等。
由上述兩位德高望重的專家來擔任該標準的執筆,可以說技術性和權威性都具備了。
第二,該標準嚴格意義上屬于職業性接觸毒物的范疇,在該標準的封面英語名稱為“Classification of health hazard levels from 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toxic substances”,注意一下,這里用的是exposure這個詞,指的是暴露的意思。也就是工人直接暴露于有毒物質的環境中。而如果工人僅僅靠近有毒物質,但是有毒物質被密閉起來,并沒有散發或者彌漫到人員所在的空間中,那么這樣就不能算exposure,這里面就牽涉到我們對職業性接觸的理解。
職業性接觸毒物系指工人在生產中接觸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間體、反應副產物和雜質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時可經呼吸道、皮膚或經口進入人體而對健康產生危害的物質。
也就是說,如果某有毒物質在工廠正常的生產中(非事故狀況下)也能使員工接觸到的話,這即屬于職業性接觸。這個可以根據GB 5044標準中的第4.1條的行業舉例能明顯地看出來。
上述中,苯的行業舉例是做皮鞋用的粘膠,砷的行業舉例是砷礦,一氧化碳的舉例是冶金煉焦,二甲苯的行業舉例是噴漆,等等。這些例子很明顯,工人在從事這些行業的作業場所中,空間肯定會存在這些物質散發或彌漫的氣相組分的。
反過來講,如果某種有毒物質,在正常的生產中(非事故狀況下)被限制或密閉在某空間內,并不會散發或彌漫到工人操作的空間中,就不能算職業性接觸。當然事故狀況下的接觸是一定要排除在外的,因為GB 5044標準規定的也是企業在正常的生產過程中出現的。然而這個問題在GB 5044被發布的當年,也就是1985年,還沒有人意識到這個問題。因為該標準此時還沒有和石油化工行業發生太緊密的關系,直到5年之后。
(1988年,國務院第二次機構改革,撤銷勞動人事部,組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與鍋爐壓力容器監察局為其下設機構之一)
1990年5月9日,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監察局發布了8號令《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鍋字〔1990〕8號)》,原1981年發布的《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宣布作廢。在8號令《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中,對壓力容器類別劃分中涉及到的毒性程度,首次規定參照《GB 5044-1985 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來進行分級,如下:
職業性接觸毒物開始和石油化工行業有了緊密的聯系,從此之后,二者之間互相影響,盤根錯節,在以后的歷次標準修訂過程中,都成了一個繞不開的話題,這剪不斷理還亂的關系,一直延續到今天。
一旦當壓力容器按照GB 5044的介質毒性級別進行分類時,諸如將苯列為極度危害,將一氧化碳、苯胺、甲醛、硫化氫列為高度危害等,那么大量的煉油、石化、化工企業的設備都將被列為安全監察要求最高的第三類壓力容器,如果一旦劃分到第三類壓力容器的話,那么工程建設成本急劇攀升,鋼板壁厚要增加,焊接工程量增加,無損檢測探傷比例要增加,壓力試驗也更加苛刻,甚至普通的材質也不能用,只能用更高等級的材質,只能進口國外特鋼。另外新建項目的工程設計資質也要升級,并且后續的施工資質、維修資質等都需要相應升級。這不得不對當時以及后來的石油化工行業產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可謂是一石激起千層浪,即使在當年,文件頒布后,整個石油化工行業熱議沸騰,輿論一片嘩然。
當時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于:石油化工行業大量在密閉的壓力容器運行中的介質,是否屬于職業性接觸的管理對象呢?
壓力容器中的介質在正常工作狀態下是密閉于容器之內的(包括后來的壓力管道也是),與從業人員并不接觸,即使作業人員近距離靠近設備本身,頂多只能算CLOSE,但不算EXPOSURE。這有別于皮革行業中使用苯粘合劑的操作工,另外化肥廠造氣車間的一氧化碳也是密閉于壓力容器中,這和鋼鐵企業煉焦車間的焦爐煤氣彌漫于整個車間的狀況,也是不可相提并論的。
綜上所述,GB5044的制定初衷是勞動保護機構為了規范職業衛生監管及其防治目的而出臺的一個標準文件,但是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卻引用了GB5044來作為壓力容器分級管理的依據了,這就導致了安全監察部門和石油化工行業部門的不同反響和解讀。本來就不是一個專業領域的事情,卻被生拉硬扯到一塊了,同床異夢的結局注定是勞燕分飛,既然困局出來了,該怎么去破解呢?
1990年,由化工部下屬位于上海的設備設計技術中心站牽頭提出重新制定一部化工設備專用的分級標準,該標準具體由化工部第二設計院和上海市化學品毒性鑒定所聯合編制,其中第二設計院,也就是今天的山西賽鼎負責易燃性部分編制,而化學品毒性鑒定所繼續執筆毒性部分的編制,主編人員依然是傅慰祖。
1991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學工業部批準的適用于化工設備毒性分級的新標準《HGJ43-1991 壓力容器總化學介質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險程度分類》正式頒布實施。
在該標準的分類原則中,不再提“職業性接觸”了,而代之以“突發事故性接觸”,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轉變。并且在該標準的編制說明第3條中,明確闡述了“《容規》中所有涉及介質毒性和易燃性的條款,都是以防止突發事故導致介質一次性大量泄出而引起對人體健康和爆炸危險等二次危害為基礎的。因此本標準的毒性分類表用于壓力容器分類的用途時,以急性毒性和最高容許濃度兩項指標為主,綜合考慮其他四項指標后進行定級。”
該標準發布之后,客觀上來講,還是得到了大量化工行業業內人士的理解和接受,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安全監察部門和企業、工程公司等之間的執行困局。但是問題的復雜性還在于上世紀的80、90年代,國內化工企業由于工藝技術、設備制造以及管理水平的受限,導致企業經常發生跑冒滴漏,所以這種由于設備密封性能不達標而產生的經常性泄露也會對人體產生危害。
基于這個現狀,《HGJ43-1991 壓力容器總化學介質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險程度分類》標準還是為GB 5044設立了緩沖地帶,為此提出:“至于壓力容器的致密性和密封性技術要求,不僅要考慮上述事故性大量泄出而造成的危害,更要考慮經常性的少量泄漏引起的慢性危害,其中尤以致癌性最為突出。所以,當本標準用于確定容器密封性要求時,介質的毒性分類原則中就增加了致癌性這一指標,并列為主要指標之一來考慮。”
例如在HGJ43標準中,苯被列入中度危害介質,但是當介質毒性程度用于確定壓力容器密封性能的時候,苯應當被列入高度危害介質,而硫酸被列入中度危害介質。
1996年,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與鍋爐壓力容器監察局正式發布140號令《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這是歷史上首次提出壓力管道的概念,并將其納入監管范圍。其中明確規定將“輸送GB5044《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中規定的毒性程度為極度危害介質的管道”納入壓力管道的監管范疇。
由于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是兩個不同類型的東西,并且二者在后來也都是自成體系的發展,所以文章寫到這里,需要分開論述了,我首先繼續寫壓力容器主線的問題。
(1998年,國務院第四次機構改革,之一:在原國家技術監督局的基礎上成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將勞動部所屬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整建制并入。之二:將化學工業部與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承擔的政府職能合并,組建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
2000年,由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正式頒布《HG 20660-2000 壓力容器中化學介質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險程度分類》,該標準實際上是《HGJ43-1991 壓力容器總化學介質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險程度分類》的替代升級版本,主要內容基本不變。
1999年,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99版)》正式實施,替代了1990年發布的8號令《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鍋字〔1990〕8號)》。其中對壓力容器的介質毒性分類依據《HG 20660-2000 壓力容器中化學介質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險程度分類》。
此后發布的一系列壓力容器相關的標準規范,如《TSG R0004-2009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GB/T 150-2011 壓力容器》、《TSG 21-2016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等都是以《HG 20660 壓力容器中化學介質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險程度分類》作為介質毒性類型的判定依據。
2001年11月10日,隨著一記木槌的落地,在卡塔爾首都多哈舉行的世界貿易組織(WTO)第四屆部長級會議上,中國終于敲開了世界貿易組織的大門,歷經15年的談判與等待之后,在世紀之初,中國正式成為WTO第143個成員國。融入了國際貿易的大家庭之后,就需要遵守一系列國際的通則,為了擴大改革開放,深度參與國際貿易,我們國家的標準化領域從此轉向了與國際接軌的車道,突出表現在我們的國家標準開始大量采納ASME、API、ISO等系列標準。
我們先把視角轉到國際方面。此前由于世界各國對化學品危險性定義的差異,可能造成某種化學品在一國被認為是易燃品,而在另一國被認為是非易燃品,從而導致該化學品在一國作為危險化學品管理而另一國卻不認為是危險化學品。這就給國際貿易帶來很大的技術壁壘,無形中增加了貿易成本和時間成本。為了健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護全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消除危險化學品的貿易壁壘,提高流轉效率,消除各國在危險化學品分類和術語上存在的差異,有必要建立一個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
2003年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正式審議通過了 《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文書,并授權將其翻譯成聯合國五種正式語言文字,在全世界開始推行。為了解決化學品貿易的統一編號問題,聯合國倡導世界各國在化學品國際貿易中采用統一的UN編號,該編號由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全部化學品的UN編號都在《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中已經公開。
為了積極響應聯合國對GHS的號召,國家安監總局在2003年一口氣同時發布了《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和《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版)》,在兩個名錄中,都首次采用了國際通行的UN編號,由于畢竟是初次發布,再加上名錄主要應用于國際貿易和國內對終端產品的監管,所以對危險化學品的毒性分級只有:毒害品,而劇毒品全部都在《劇毒化學品目錄》里。由于兩個名錄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大量的交叉重復,所以在2015年,安監總局發布修訂版的《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時,直接將兩個名錄合并了。在2015版的《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屬于劇毒的都在目錄的備注表格欄注明“劇毒”二字。
上文第4小結講解了危險化學品毒性分級對壓力容器產生的影響和妥協結果,下面重點講解在壓力管道的工程實踐中,危險化學品的毒性分級又是怎么樣的一種場景?
2000年1月1日,新千年的第一天,由化學工業部主編、建設部批準的《GB 50316-2000 工業金屬管道設計規范》正式發布實施,由于壓力管道的專用標準GB 20801此時還未出生,所以石油化工企業內大量的包括壓力管道在內的工業金屬管道都普遍采用《GB 50316-2000 工業金屬管道設計規范》來進行設計、安裝。在《GB 50316-2000 工業金屬管道設計規范》第2.1章節的術語中,對A類流體的定義中,依然采納《GB 5044-1985 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對毒性的分類標準,對照如下:
有毒(A2類流體)=== II級及以下(高度、中度、輕度危害)
2003年3月,國務院發布第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首次以國務院法規的形式,將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都納入特種設備進行強制監督管理,從此壓力管道作為一個單獨的特種設備對象接受官方的全生命周期的監管,包括從設計、制造、安裝、檢測、年檢、變更直至報廢等環節。
2006年12月,石油化工企業內壓力管道的專用標準《GB/T 20801-2006 壓力管道規范 工業管道》正式發布,該標準是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對標《ISO 15649-2001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industries Piping》而頒布的新標準,該標準主要就是為了規范《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壓力管道而制定的。在GB/T 20801-2006中對壓力管道的分級中,依然還是采用GB 5044來判定介質的毒性分級,如下:
壓力管道的設計規范出來以后,很多企業內部符合壓力管道定義的工業管道,基本上都開始按照GB/T 20801-2006標準來進行設計、制造和安裝了,那么作為特種設備之一的壓力管道,有了設計、制造和安裝標準之后,后續的使用、變更、年檢和報廢又該怎么去執行呢?畢竟壓力容器都有了完整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壓力管道又怎么能缺失呢?
2009年,工業壓力管道的監察制度《TSG D0001-2009 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發布,在TSG D0001-2009的附錄A中,對壓力管道中介質毒性的級別劃分依然還是以GB 5044來作為判定依據。
上述三個涉及工業壓力管道的標準,GB50316、GB20801、TSG D0001,幾乎都一脈相承地按照GB5044來定義密閉管道中的介質,所以這就和我上文中提到的壓力容器的介質毒性分級是一樣的,依然是盲目地擴大了GB5044的適用范圍,無形中導致了工程項目建設成本的急劇攀升。然而壓力管道并沒有像壓力容器那樣,最后有一個妥協的結果,壓力管道自始至終都沒有形成一個類似于HG20660那樣的專用于壓力管道介質毒性分級的標準。
寫到這里,穿插一個小插曲,2010年,由衛生部發布的《GBZ 230-2010 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正式實施,關于該標準有三個容易被忽略的真相,分別如下:
1、該標準是在GB 5044的基礎上修改并首次以GBZ 230標準號發布的;但是GBZ 230并沒有替代GB 5044,也就是說,GB 5044標準在2010年并沒有廢止;
2、GBZ 230不適用于非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分級;
當GBZ 230標準出臺后,很多人都下意識地認為GB 5044已經被GBZ 230取代了,也就是說GB 5044在2010年被廢止了。這屬于誤讀了,事實是GBZ 230出臺后,并沒有明確說替代了GB 5044,只是說在GB 5044的基礎上首次修訂了一個新標準而已。實際上,GB 5044一直到2017年才被國家標準化委員會以6號文的公告宣布廢止。
從GB 5044誕生的1985年一直到被廢止的2017年,在長達32年的時間內,一直被工業壓力管道來作為判定介質毒性的分級依據。直到2019年,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3號文《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才不再引用GB 5044作為判定依據。換句話說,GB 5044被廢止后的2年內,還是死而不僵,繼續被引用。
在GB 5044占據了危險化學品毒性分級的統治地位后,不僅給化工行業的工程建設帶來了很大的不必要負擔,造成整個壓力管道配套體系都是以高配置的模式運轉,然而要命的是,隨著21世紀前20年一些特別化學品致癌性的新發現,直接帶來了更大的混亂。
2000年5月,美國國立環境衛生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Health Sciences,NIEHS)發布了第9次致癌物公告,其中將硫酸(CAS No. 7664-93-9)列為致癌物。
2012年,世界衛生組織下屬的國際癌癥研究機構(IARC)明確將苯(CAS No. 71-43-2)列為一類致癌物。
苯和硫酸作為化工企業常見的流體介質,一旦被確認為人類致癌物的話,按照GB 5044的判定標準,直接就被列為極度危害介質了。這個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造成了工程行業對此類介質的極大困惑,很多工程公司設計院有時候不得不將硫酸或苯介質的壓力管道提升為GC1的級別。之所以會出現這種一刀切的現象,還是因為我們沒能精準掌握苯和硫酸的致癌機理,以及為什么會被列為人類致癌物。
在2000年發布的第9次致癌物公告中,涉及到硫酸的原文是這樣寫的:
在美國國立環境衛生研究所發布的公告中,硫酸之所以被列入致癌物,是研究了大量酸洗作業的工人在長期暴露在硫酸酸霧的作業場所中,而得出的致癌率比普通工人高很多的這個結論,實際上是硫酸揮發形成的酸霧才是人類致癌的罪魁禍首。而對于密閉在壓力管道內的液體硫酸,是不可能形成酸洗作業中酸霧那種場景的。所以,國內不分青紅皂白就將硫酸列為極度危害介質是盲目照搬國外資料的結果,包括苯的致癌機理也是這樣的。
直到2019年市監總局發布了3號文《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之后,才撥亂反正,不再依據GB 5044來判定介質毒性了,至此GB 5044才壽終正寢,徹底退出了化工行業。那么3號文又是拿什么替代了GB 5044呢,詳見3號文的注一:壓力管道設計、安裝許可參數級別如下:
到了2019年,開始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來作為壓力管道中介質毒性分級的依據了,那么2015版的《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毒性介質是怎么分級的呢?其又是溯源于哪里呢?為了捋清這個問題,我們需要換個角度,另辟蹊徑,沿著危險化學品管理這條路線來敘述。
2003年,為了積極響應聯合國對GHS的號召,國家安監總局同時發布了《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和《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版)》,由于目錄中對毒性的分級太過于寬泛和淺顯,只分了“毒害品”和“劇毒品”,而缺少對毒性程度進行科學和詳細的劃分。所以,不能有效指導和服務化工行業的工程實踐,基于此,國家質檢總局和標準化委員會聯合發布了《GB 20576~20602-2006 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簽和警示性說明安全規范》系列標準。
2013年,GB20576~20602-2006系列標準經過修訂后,再次由國家質檢總局和標準化委員會以《GB 30000.1~29-2013 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的名字重新發布,原GB20576~20602-2006系列標準宣布作廢。
2015年,安監總局聯合包括公安部在內的共9個國務院部委重新修訂發布了《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替代了2002版。在2015版的《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對于危險性類別一欄基本上全部參照了GB 30000系列的定義和分類。其中對危險化學品毒性級別的規定,按照急性毒性的不同數據,分成了三個類別。即急性毒性類別1、急性毒性類別2和急性毒性類別3。另外,如果屬于劇毒品的話,直接在備注欄里寫上劇毒品。
由于2015版《危險化學品目錄》中,不再將苯和硫酸列為急性毒性介質了,所以到了2019年3號文發布后,壓力管道行業中對苯和硫酸的介質判定才終于回到了正確的道路上,繞了一大圈,終于回到了原點。
到了2020年,重新修訂后的壓力管道規范《GB/T 20801-2020 壓力管道規范 工業管道》發布實施,其中在《GB/T 20801.1-2020 壓力管道規范工業管道 第1部分:總則》中,對壓力管道中介質毒性按照3號文的精神,進行了糾正,基本上繼承了《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的毒性分級標準。
縱觀將近四十年的危險化學品介質毒性分級的歷史,基本上可以看作是我們國家化工行業發展歷史的一個縮影。期間走過的路也相當復雜和艱辛,當然這和我們國家的國情是緊密相連的,每一次的變革和更新,都見證了化工行業從計劃經濟到改革開放再到融入國際貿易的歷程。
期間也經歷過迷茫和困惑,但對真理和科學的追求從沒有止步,化工行業在經歷了激蕩的四十年之后,還是看到了希望的曙光!展望未來,我個人還是充滿信心,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以及正確處理危險化學品和化工產業的關系,我相信我們化工人有能力完成歷史賦予我們的時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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