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可不設區域警報器需同時滿足探測器數量少、噪聲低、已有聲光警報器三個條件!

氣體檢測報警儀作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泄漏、無序釋放檢測報警系統的主要組成部分,正確使用、維護并保證檢測結果的準確性是非常重要的。結合實際工作中的問題,規范也在不斷完善和改進,新規《氣體檢測報警儀安全使用及維護規程 T/CCSAS 015-2022》于2022年2月14日正式發行。

在新規發行后,毒氣體報警器的設置要求有何變化?哪些場所必須要設置毒氣體報警器?而區域報警器又該如何設置?本文特邀該規范的主要起草人中石化勝利油田石油化工總廠主任邱敬敏老師和大家分享解讀實際應用中遇到的一些相關的熱門問題。
 

問1:

設置有毒氣體探測器時,是否需對GBZ/T 223—2009 《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所列的56種有毒氣體和GBZ 2.1—2019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 化學有害因素》所列的339化學有害氣體,均按有毒氣體設置?

答:GB/T 50493—2019是安全類標準,標準中所列的是石油化工常見有毒氣體,依據來自:

1)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10部門公告2015年第5號), 且備注為劇毒的有害氣體;

2)列入《高毒物品目錄2003版》(衛法監發【2003】  142號)中所列的54種有害氣體或蒸氣;   

3)《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 第18部分:急性毒性》 GB 30000.18-2013標準中急性毒性危害類別為1類及2類的急性有毒氣體。  GBZ/T 223—2009 《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 是職業健康衛生標準,所列的有毒氣體種類是作為資料附錄提出的, GDS設計可不執行;GBZ 2.1—2019《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也是職業健康衛生標準,主要涉及工作環境有毒氣體的OEL值,列出的化學有害氣體種類屬于職業健康監測內容要求, GDS設計可不執行。但是可作為有毒氣體報警設定值的設定依據。  

 

問2:

《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GB/T50493-2019)附錄B中未列出甲基磺酰氯,那涉及甲基磺酰氯作業場所要設有毒氣體報警器嗎?

答:不建議設置,具體根據生產現場情況選擇。甲基磺酰氯在《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 》中屬于劇毒,并且吸入毒性為類別1。但是其揮發性不強,沸點164℃;閃點110℃;為無色至微黃色液體。所以《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GB/T 50493-2019)  沒有錄入,國內目前也未制定關于空氣中甲基磺酰氯的測定標準,所以導致缺少相關數據。

 

問3:

因丙烯酰胺在《高毒物品目錄》內, 檢查人員提出要設置有毒氣體探測器。但該化學品純品為晶體,現場使用的為50%水溶液難揮發,市場也沒有對應的探測器。  GB/T 50493也沒提物料揮發性(飽和蒸氣壓)的概念,整改報告怎么寫才能讓專家和監管部門認可?

答:1)一般此類情況是檢查人員判斷丙烯酰胺現場存在丙烯腈,需設置丙烯腈有毒探測儀。

2)查閱本企業安全設計專篇設計院對可燃有毒氣體的要求, 做出答復 ,一般專家和監管部門都會認可。3)也可咨詢設計院, 用設計院答復做出整改報告依據。

 

問4:

【問題背景】  GB/T 50493—2019

3 基本規定 3.0.4 控制室操作區應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聲、光報警;現場區域警報器宜根據裝置占地的面積、設備及建構筑物的布置、釋放源的理化性質和現場空氣流動特點進行設置,現場區域警報器應有聲、光報警功能。

5.3 現場警報器選用 5.3.1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應按照生產設施及儲運設施的裝置或單元進行報警分區 ,各報警分區應分別設置現場區域警報器。區域警報器的啟動信號應采用第二級報警設定值信號。區域警報器的數量宜使在該區域內任何地點的現場人員都能感知到報警。

第5.3.1條條文說明 :當報警分區內探測器數量小于10 個,現場噪聲低于85dBA 且現場探測器帶有一 體化的聲、光警報器時,不需設區域警報器;當現場噪聲高于85dBA 時,現場需設區域警報器。

條文說明中有三個條件:  1) 報警分區內的探測器數量小于10 個;  2)現場噪聲低于85dBA;3)現場探測器帶有一體化的聲、光警報器。

第3.0.4條條文說明 :為了提示現場工作人員,通常在生產現場主要出入口處及高噪聲區  (噪聲超過85dB(A))等部位設置現場區域警報器。有人進入巡檢操作且可能出現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積聚的壓縮機廠房、泵房、筒(料)倉、分析小屋、分析化驗室等相對封閉場所,在其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設置聲光警報器,其目的是提醒巡檢操作人員進入這些場所時引起注意。

是不是5.3.1中三個條件都滿足時,才不需設置區域報警器?三個條件中任何一個不滿足時,都需要設置區域報警器?即: 如果報警分區內探測器數量大于10個 ,即使噪音低于85dBA并且現場探測器帶有一體化的聲、光警報器,仍需要設置區域報警器;如果現場噪聲高于85dBA時,即使報警分區內探測器數量小于10個并且現場探測器帶有一體化的聲、光警報器,仍然需要設置區域報警器;如果現場探測器不帶一體化的聲、光警報器,即使報警分區內探測器數量小于10個并且噪音低于85dBA,仍然需要設置區域報警器。

答:GDS應按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警戒范圍將裝置或單元進行報警分區,然后按報警分區設置現場區域警報器。當報警分區內的探測器數量小于10個,現場噪聲低于85dBA ,現場探測器帶有一體化的聲、光警報器,三個條件都滿足時,現場可不設區域警報器。 在生產現場主要出入口處及高噪聲區(噪聲超過85dB(A)等部位設置現場區域警報器,目的是提醒巡檢操作人員進入這些場所時引起注意。

例如:有人進入巡檢操作且可能出現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積聚的壓縮機廠房、泵房、筒(料)倉、分析小屋、分析化驗室等相對封閉場所,在其出、入口等醒目位置應設置現場區域聲光警報器,即使壓縮機廠房、泵房、筒(料)倉、分析小屋、分析化驗室等相對封閉場所里面的探測器數量小于10個,現場噪聲低于85dBA ,且現場探測器帶有一體化的聲、光警報器,在泵房、分析小屋、分析化驗室等相對封閉場所的出、入口等醒目位置仍然需要設置聲光警報器(封閉區域內是否還需設置區域報警器,要根據封閉區域的大小和具體情況,按照條文5.3.1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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